药店涉嫌卖假药
辽宁省铁岭市的张女士患糖尿病多年有糖尿病然的机会,她在附近的药店听说了一种治疗糖尿病的特效药——茯苓山药片。这种特效药不仅具有服用量小、见效快的特点,而且更适合消费者长期使用。张女士当时买了五盒,坚持吃了一年多。张女士认为这种特效药一点效果都没有。服用后,她也觉得这种药有问题。后来,她发现药盒上的批准文号有问题。经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检测,发现该药品使用废弃的食品批准文号。此外,茯苓山药片虽然被称为中药,但实际上添加了含有格列本尿盐酸米格列铜、盐酸二甲双胍和盐酸苯乙双胍的降糖成分,因此被辽宁省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义为假药。此外,据专家介绍,茯苓山药片的剂量非常模糊,如果服用过多,很容易危害人体生命。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犯罪侵犯的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大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犯罪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者、卖方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犯罪人往往是为了盈利。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犯罪人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的,仍视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即该犯罪属于犯罪形式的危险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对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属于加重犯罪的结果,并处以严厉处罚。主观上,犯罪只要求犯罪者意识到它是假药,假药足以危害人类健康,并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要求盈利。
在这种情况下,药店销售茯苓山药片使用废食品批准号,称为糖尿病特效药,实际上是假药,药店知道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忽视患者的生命安全,忽视国家法律,继续销售药品,虽然没有造成损害,但已达到足够的程度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药品和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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