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社区书记涉黑涉恶
19992000年,黄埔区刘村社区党委原书记刘利用其身份强制制定了刘村所属村、社会土地上的工程必须由村、社会人员承担,外人不能干预的不成文规则,并与他人合作成立公司,逐步形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通过暴力伤害、干扰、阻碍等非法手段,强制抢占刘村管辖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强制交易、敲诈勒索、砸伤等大量刑事犯罪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等54人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挑衅、故意伤害、赌场、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财产5020万元。
没收财产的有关规定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回国有的刑罚方法。只适用于刑法明确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
适用没收财产时,应当注意:(1)没收财产仅适用于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没收财产的犯罪;(2)没收财产中的财产范围是指犯罪人合法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即犯罪分子在判决时拥有的现实合法财产;(3)没收财产时,应当保留犯罪分子及其支持的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4)犯罪分子在没收财产前承担的合法债务应当偿还的,应当由债权人要求偿还;(5)罚款和没收财产的并罚,先执行罚款,再执行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当事人刘被判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组织、强迫交易、勒索、挑衅、故意伤害、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刑法规定没收财产处罚,如:非国家人员贿赂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要求他人财产或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刘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符合没收财产的适用条件。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必要的生活费用。
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第六十条没收财产前没收财产前所承担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由债权人要求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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