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超载
王和妻子共同开了一所幼儿园。为了方便接送学生,他们买了两辆校车。通常一个人开校车接送,很受人们的欢迎。2017年9月13日下午,妻子外出,一时难以赶回,于是打电话给王,请人代为运送。为了省事,王军没有找人帮忙,而是把45名学生塞进了一辆中型专用校车,上面有19名学生。出发不到公里,他就被值班警察抓住了。湖北省谷城县检察院起诉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拘役两个月,罚款3000元。
危险驾驶罪
超载是违反交通道路法规的行为,一般受到行政处罚,我国将校车超载纳入刑法范围,刑法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构成危险驾驶罪,拘役和罚款。
危险驾驶罪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争,情节恶劣;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就构成犯罪的成功,不需要具体的危害结果。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过失,符合交通事故犯罪的,建立交通事故犯罪。
本案中汪某从事校车业务,在核载19人的中型专用校车内,实载45人,严重超载,属于危险驾驶罪中“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情况,虽然汪某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既遂。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拘役和罚款:(1)追逐竞争,情节恶劣;(2)酒后驾驶机动车;(3)从事校车业务或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或严重超过规定速度;(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第四项行为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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