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在公交车上被拖下车
1月18日上午,康某广(男,68岁)、蒋某俊(男,73岁)、康某广妻子赵女士、朋友王先生、胡女士一行五人前往兰花世博会。13点左右,五人从兰花世界门口乘坐车牌为琼B193应急专线公交车(自动变速器)返回天涯区芒果村住所。在路上,康和姜与司机发生了争执。当司机准备在专线预设站凤凰市场公交车站停车时,康试图用右手拉下司机的左臂,试图与司机进行理论。司机不想下车。姜把司机拉下来,和康一起下车。当司机被康拖下车时,他没有时间挂停车档,导致公交车继续行驶。看到妻子从车里下来时不小心摔倒在路上,康松开手臂帮助妻子。此时,汽车继续向左行驶,速度越来越快,速度已达到5公里/小时。康放松手后,司机跑到车上,拉起手刹,在车即将撞上护栏时刹车,确保了车上20多名乘客的安全。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已依法拘留了涉嫌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康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共安全;(2)客观表现是指放火、水决定、爆炸、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相当于放火、水决定、爆炸、危险物质的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3)为一般主体;(4)主观表现为故意。
在判断犯罪时,我们应该注意,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不同,犯罪属于犯罪,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康和江明知汽车在行驶,司机下车,没有司机仍在行驶,康和江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放火、水、爆炸和相当危险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康和江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水、水、爆炸、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之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水、爆炸、危险物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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