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飞车撞人群
据北青网报道,2015年10月7日21时许,霍敏和他的朋友陆某在长安西路一家酒店吃完饭走到门口时,陆某与岳某发生争执,并与岳某发生争执,理由是他在酒店吃饭,准备离开。霍敏和其他人也参与了殴打。随后,岳某的朋友、受害者赵某等十余人看到了这一点,阻止霍敏等人离开,双方发生了战斗。
借此机会离开现场,驾驶陆某停在酒店门口西侧的一辆灰色轿车,沿着长安西路北侧逆行撞上酒店门口的人群,造成赵某等6人于2016年4月21日被送往医院抢救,死亡。经法医鉴定,赵在颅脑外伤后死于全身衰竭。邓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残疾是九级残疾。经公安机关调查,霍敏驾驶的车撞人时,车速约为60km/h。
法院认为,霍敏不顾大多数人的安全,驾车撞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多人受伤,其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后,霍敏被判处死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并赔偿赵、潘、涂、赵、赵的物质损失63.66365原告邓某物质损失1万元6.2835万元。
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罪
同样,驾驶车辆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危险驾驶犯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有什么区别?首先,两者之间的共同点是侵犯公共安全的对象,两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主观方面是不同的。危险驾驶犯罪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图。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求主观上是过失。
2、危害结果是否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和情节犯。只要有酒后驾驶或追逐竞争行为,情节恶劣,就不需要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罪。
3、不同的行为方式。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酒后驾驶和追逐竞争两种行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中毒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包括酒后驾驶和追逐竞争。
4、量刑是不同的。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轻微的犯罪,没有危害后果,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造成严重后果。
法律规定,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邦网提醒我们,生活中的纠纷要文明理性地解决,不要冲动行事,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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