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经商多次逃税
江西人徐某在很多地方做生意。自2005年以来,他一直租用惠泽县百货公司大楼做生意,并注册了一家公司。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徐某将公司部分楼层和柜台出租给他人,隐瞒期间产生的收入。此外,2010年和2011年,公司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共逃避缴纳地方税96598.08元。在会泽县地方税务局催促纳税期间,徐将其联系信息(辩称半年内无手机),拒绝纳税,会泽县地方税务局两次催促纳税后,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2010年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2)第五十七条,徐逃税金额和比例已达到逃税标准,其行为涉嫌逃税。
逃税罪的构成要素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较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纳或者少缴已扣税款,金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和逃税。
本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侵犯的对象是中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2)客观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避免大量纳税,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或少缴税款;(3)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4)犯罪的主观要素是故意和过失。
在判犯罪时,应当注意行为人有逃税行为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发出追缴通知,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税受到刑事处罚或者税务机关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在这种情况下,徐采取欺骗、隐瞒、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纳税金额大,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构成逃税行为,税务机关依法发出追缴通知后,未缴纳应纳税款,徐的行为构成逃税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以欺骗、隐瞒手段申报虚假纳税或者不申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金;数额巨大,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缴或者已收税款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多次实施前两种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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