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试图聚众斗殴
201720年6月22日凌晨,20岁的潘和他的朋友们在南通开发区的一家酒吧喝完酒,准备离开时,恍惚中听到同一个席位的罗说了他的坏话。潘借着酒的力量上前质问。罗不甘示弱,骂潘,把潘推倒在旁边的水池里。同龄人的张来阻止他,被一个穿着黄色衣服和眼镜的男人推进了水池。潘不相信,所以他想找人教训罗。于是,潘电话聚集了来自重庆、四川、贵州等地的倪、盛等人,准备打架。匆忙中,罗也聚集了邓、何等人,田准备了扔棍子等犯罪工具,邓交给了罗。双方在南通开发区世茂广场西侧彩月桥附近见面,见面后互相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潘知道自己的工作人员持有武装打架,没有阻止他们,并积极参与打架。罗也提前准备好了扔棍子,用扔棍子在旁边的树上打架。最后,检察院和其他人聚集在一起诉讼中受伤。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集群众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聚众斗殴罪往往同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但其最重要的特点是公开鄙视法律、纪律和社会道德,破坏公共秩序;(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聚众斗殴,以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破坏公共秩序;(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所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人都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所谓的主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组织、规划和指挥作用的罪犯;所谓的其他积极参与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罪犯。对于一般参与者,只能按照治安管理规定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的行政责任;(4)本罪的主观伤害和故意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潘、罗与他人斗争,扰乱公共秩序,潘、罗属于主要分子,两者的行为构成斗殴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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