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合伙偷孩子
近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婴儿的刑事案件,判处被告胡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邹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据报道,胡和邹是一对80后年轻夫妇。在一起生活期间,胡因身体原因不幸流产了两次。2015年6月,胡第三次怀孕后不幸流产。他向邹谎称自己仍然怀孕,因为他担心这会影响夫妻关系。今年端午节,当他们经过李家门口时,他们看到了李刚出生五个多月的孙子李。胡偷李作为他的孩子。第二个月,当他们再次开车到李家时,胡利用李的母亲和丈夫在外面交谈的机会,将李从房间带到邹驾驶的后座,并用床单和被子盖住。然后他谎称家里有事要和邹开车离开。回到县城后,胡说他的腹部胎儿即将出生,邹下车取钱。胡利用邹下车取钱的机会,脱下李的衣服,谎称李是他刚出生的孩子。邹认出李后,他们计划把孩子带回家抚养。第二天,他们被公安机关逮捕,李成功救出。李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胡、邹以收养为目的,利用盗窃手段使14岁以下未成年人离开监护人,其行为构成绑架儿童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胡提起犯罪意图,是具体行为实施者,发挥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邹起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处罚较轻。
绑架儿童的有关规定
绑架儿童罪是指以欺骗、引诱或其他方式使14岁以下男女脱离家庭或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利用欺骗、诱惑或其他手段带走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指使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者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绑架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收养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以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量刑时,多次绑架儿童;奴役、虐待被绑架儿童;对被绑架儿童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父母或监护人担心疾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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