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男子非法拘禁他人造成坠亡
20082005年5月,王某介绍了蔡某、同事杨某、李某、郑某和邵某。双方商量,杨某等人投资邵某做生意,然后双方都有债务。王某、蔡某、杨某、李某、郑某因怀疑邵某、周某共同骗取出资款,于2008年7月4日9时左右前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聚贤社区某巷306室,向邵某、杨某、周某索要债务。在此期间,由于谈判失败,杨某踢了邵某的肩膀。后来,王某叫了三名男子到现场帮忙。三名男子在上址306室照顾邵某和杨某,蔡某、杨某、李某、郑某在上址313室照顾周某,并继续索要债务。同日16时许,被害人周某从313室厕所的防盗网逃生窗逃离时坠楼,抢救后无效死亡。鉴定周某因钝性暴力(高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蔡某被捕。
法院判决:王某永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院发现,为了索取债务,王某和蔡某结伙非法拘留他人,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留罪。两名被告在非法拘留过程中被殴打,从重处罚。王某被判处非法拘留罪,并被判处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蔡某犯非法拘留罪,被判处十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
律师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
中国刑法规定,(1)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留罪;(2)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3)非法拘留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主观过失;(4)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死亡的,根据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永、蔡某岩为了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留他人,周某在逃跑中坠亡,周某的死亡属于事故,王某永、蔡某岩既无过失,也无故意,周某的死亡与王某某、蔡某岩无因果关系,但在非法拘留过程中存在殴打、辱骂情节,应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留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造成残疾或者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非法扣押、拘留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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