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的人肇事逃逸,死亡
酒店水电工人陆某晚上开着摩托车,不小心撞倒了一位老妇人,因为担心被抓住,事故逃跑了,为了避免赔偿,他扔掉了衣服、头盔和雨衣,想摧毁证据,幻想警察找不到他的头。经过现场调查和调查,休宁警方发现老妇人是休宁县玉村乡富溪村66岁的孙,被未知车辆碰撞伤害,第二天凌晨1点无效。
交通事故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事故罪的构成要素包括: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指交通安全;客观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和过度自信。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后,行为人无法逃避处罚,无视被害人的生死,被害人因及时抢救而死亡。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造成特别严重的伤害,即使及时抢救,受害人的生命也无法挽救,行为人逃避责任。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即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陆违反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撞倒了孙,构成了交通事故犯罪。后来,为了逃避惩罚,摧毁犯罪证据,肇事逃逸,导致孙没有得到及时治疗,最终死亡,陆的行为属于交通事故逃逸死亡。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是骑自行车男子肇事逃逸致死交通肇事逃逸致死的相关内容。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及时帮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