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野猪炸死人
误以为同伴是猎物,用猎枪杀了同伴,最终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湖南桂阳的一名男子吴某为炸野猪制作了一把枪,埋在山上。出乎意料的是,他杀死了在山上捕捉青蛙的同龄人,并隐藏了尸体逃跑多年。
据正义网报道,近日,湖南桂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6年10个月。
吴某家之前开过矿,对炸弹制作知识略懂一二,仅用矿泉水瓶子就可以做成一个威力很大的炸弹,俗称“炮子”。闲来无事吴某便用自己制造的“炮子”去山上炸野猪。2009年9月份的一天,吴某来到当地一深山老林中安放自制的“炮子”猎杀野猪,安放好后就下山回家。几天后,当他再次来到安放“炮子”的地方查看情况时却将他吓得半死,一具已经生蛆发臭的尸体倒在他眼前,后来才知道被炸死的是上山来捕青蛙的同行。为了不让人发现,吴某用山上的藤条将死者的尸体拖到旁边的草堆里掩藏,第二天便离家外逃。
家属看到死者外出多日未归,四处寻找失败后报警。2009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山上的草堆里发现了死者的尸体。2016年4月2日,公安机关逮捕了在广东省汕头逃跑多年的吴。
如何识别过失致人死亡?
1、客体要件
犯罪的对象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护其生命安全利益的人格权。它的神圣性是不可侵犯的,已得到宪法的认可,应当由其子法执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都具有社会危害,应当受到刑法的打击。
2、客观要件
客观上,犯罪是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上必须同时有三个要点:(1)客观上必须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犯罪的前提。(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造成死亡的行为。(3)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死亡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的死亡包括现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当时没有救援条件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得承担过失造成死亡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造成严重伤害,但因其他人为因素的干预(如医生未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当造成受害人死亡),只追究行为人过失造成严重伤害的刑事责任。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要要素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14岁以下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和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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