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转售公民个人信息
调查显示,洛川县公安局交警旅事故中队工作人员孟文耀从事故中队内部办公室获得公安数字认证,因为不能熟练操作计算机,没有更改证书登录密码,办公室数字证书,由事故中队第三组全体工作人员使用。
今年7月26日至8月底,事故中队第三组临时工王新超利用公安数字认证,在公安网站上非法查询了2000多条公民个人信息,利润超过1.5万元。
王新超因涉嫌侵犯公民信息被安徽省萧县公安局拘留。交警大队解雇了王新超。同时,公安数字认证持有人、事故中队队长、事故中队副队长、县公安局网络安全大队队长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谈话警告处分。(中国网络)
如何非法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销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
(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
A.国家机关是指依法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企事业单位;
B.金融单位是指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金融部门(商业银行、政策银行、证券公司、财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C.电信单位是指电信部门及其经营机构(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卫通及其经营机构);
D.交通单位是指从事旅客和货物运输的部门和单位(各级铁路局、车站、公司、公路运输公司、水运公司、海运公司、航空运输公司及其各级经营机构);
E.教育单位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或培训机构(私立、公立教育机构、青年活动中心、阅览室、图书馆等教育机构);
F.医疗单位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二)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其他方式窃取或者非法取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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