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自行车撞人也可能构成交通事故
10122月25日17时30分左右,一名骑自行车的老人在京通高速公路辅路888创意园前摔倒受伤。警方迅速赶到犯罪现场取证。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一名男子在变速赛车上发生事故。超车时,老人被砍倒了。肇事者没有检查老人的伤势,而是骑自行车逃跑了。被撞后,他死于颅脑损伤。
由于事故自行车没有车牌,目标,警方反复比较了犯罪现场前后路段的监控录像,最终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模糊图像,只能确定服装颜色、背包和自行车的基本特征。警方对犯罪现场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十字路口进行了逐一调查,最终确定了嫌疑人最有可能居住的社区。社区院子里有十几栋高层住宅楼。警方再次比较了社区中的所有监控录像,最后在电梯间的监控录像中发现了嫌疑人。
警方通过秘密调查和多日蹲守,锁定了嫌疑人的住宅楼层和门牌号。12月6日上午6点左右,嫌疑人被警方逮捕。嫌疑人李琦(笔名)22岁,加入了北京的一家自行车俱乐部,并购买了一辆可变速赛车。事发当天,李琦骑自行车回家,抓住老人逃跑。他走回现场观察情况,发现老人受了重伤,再次逃离现场,并将事故发生时穿的衣服和车辆运回密云的家乡。
目前,李奇因涉嫌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犯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重大交通事故、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公私财产的犯罪行为。交通事故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犯罪的建立都必须具备犯罪对象、犯罪客观、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四个要素。因此,我们仍然使用犯罪组成的四个要素来阐述交通事故犯罪的特点。即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犯罪,其唯一的判断标准是犯罪的组成。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交通事故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人可能知道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等,但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预见疏忽,无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可以避免轻信,造成严重后果。交通事故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在交通活动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犯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少数判处15年)。重大事故是指以下情况:(1指以下情况:(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2)死亡三人以上,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3)直接损失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全部或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
骑变速赛车的男子超车时,老人被砍倒。肇事者没有检查老人的伤情,而是骑自行车逃跑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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