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艳照敲诈院长
20102011年11月,湖南双峰、朱某、邓某等三人聚在一起讨论,想赚点钱花。其中一个提议可以使用PS合成的淫秽照片敲诈了别人的钱。四人达成协议后,他们去一家小酒店开了一个房间。后四人分工明确,一人负责在网上查找全国多家医院负责人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并下载其头像。然后我在网上找到了一些淫秽的照片,把这些院长和副院长的头像PS上去。
肖和张负责抄写勒索信。他们声称自己是私家侦探,掌握了当事人生活腐败的证据,以便在互联网上传播淫秽照片勒索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在三天内向指定账户汇款15万元。后来,朱买了一个手提箱来装一封勒索信,并买了一个手机号码供勒索者联系。然后邓和肖负责发送143封信。
调查显示,事发前只有山东某副院长上当。他收到了PS艳照结束后,他担心自己的名誉会受损,并联系了四个人。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汇款金额降至5万元。后来,朱被分配到5000元。朱事件发生时23岁,有小学文化。事件发生后,他在网上被追捕,然后去湖南省一家警察局投降。蜀山分局为他申请保释候审,但他没想到会放弃保释。2016年12月,他在广东被捕。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处罚?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向受害人索要公私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对象是公私财产。一些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素出发,敲诈勒索的对象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其对象只包括公私财产,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表现是直接故意的,必须有非法强制索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没有这一目的或者索取财产的目的不违法的,债权人使用具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了他人的个人权益或其他权益。这是该犯罪不同于盗窃和欺诈的显著特征之一。该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该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通过威胁、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受害人交出财产。
敲诈勒索只有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犯罪的加重情节。所谓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的惯犯;敲诈勒索的连续犯罪;不举报他人犯罪事实并抓住机会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巨大;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导致受害人精神障碍、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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