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聋哑人盗窃
据北青网报道,去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以杨为首的犯罪团伙绑架和操纵聋哑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犯罪面积广,涉案人员多。在公安部的协调指挥下,四川省公安厅立即成立专案组,逮捕国内涉案人员。该团伙的主要嫌疑人杨在绵阳被捕。
最近,记者在绵阳看守所看到了被拘留的杨。这个20多岁的年轻人看起来很阳光。通过手语老师的现场交流,他讲述了他从大学辍学后拐卖聋哑人的罪行。
据杨介绍,他曾经是重庆一所大学的聋哑学生。由于他的社交圈很小,他害怕将来找不到工作,所以他中途辍学,回到成都开始了街头扒窃生涯。为了扩大他们的团队,杨和其他人用手机组向小组中的聋哑残疾人发布了一条信息,说他们可以帮助介绍他们的工作,他们也可以通过这个小组了解更多的残疾人和他们的伴侣。在欺骗了这些聋哑残疾人后,杨搜索了他们的身份证和残疾证书,为他们租房、管理和培训。培训结束后,将这些人员送到车站、广场等密集场所进行盗窃,并根据性能分享利润。
这些聋哑人经常受到上述人的威胁。当他们表现不佳时,他们不能吃饱饭。对于想逃跑的聋哑人,团伙骨干将受到暴力威胁和殴打。他们经常比较割喉等动作来威胁不听话的聋哑人。
如何认定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诱导、指导、鼓励、收购、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犯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一、教唆犯成立的客观要素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教唆犯罪(包括预备和实施),教唆行为与教唆犯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可以表现为一因一果或多因一果的形式,无论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教唆都构成共同的教唆犯。
教唆的手段有很多种:有的用金钱、物质、美女等利益引诱他人犯罪;有的用嘲讽、鄙视或侮辱的手段刺激他人犯罪;有的用暴力或其他方式胁迫他人犯罪;有的用封建迷信教唆他人犯罪等等。教唆的方式有很多种:口头教唆、文字教唆、动作教唆等。
二、教唆犯成立的主观要素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三、教唆犯成立的主要要素
主体方面,单独教唆犯和共同教唆犯一样,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构成任何犯罪的教唆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教唆犯,只能构成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犯罪。
四、教唆犯成立的对象要件
教唆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特定的包括特定的个人和特定的大多数人,不特定的是指教唆的人数无法确定,无论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例如,通过张贴广告来教唆他人犯罪,即教唆非特定人犯罪。
结合本案,杨某通过指示、鼓励、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没有犯罪意图的人,使其按照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成立教唆人。根据法律规定,教唆他人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进行处罚。此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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