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钥匙划豪车
据东北网报道,7月1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大型商场地下车库的黑色奔驰车被划伤车门和保险杠。黑车车主段立即向汉南区公安局报案。经调查,肇事者被锁定为陈某,43岁,江西人,在汉工作。据警方介绍,陈某和段某没有任何关系,也不认识对方。被划伤的黑色奔驰车价值140万元,车门和保险杠被锋利的工具划伤约1米长。经鉴定,修理费约5000元。7月28日,警方逮捕了陈某。陈承认,同一天,他开车去商场购物。当他准备上楼时,他的手很便宜,拿出钥匙在一辆黑色汽车上划了几次。目前,陈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
或者故意破坏财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我们不能看到故意破坏财产罪的行为方式和任意破坏公私财产,情节严重,在表达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那么如何准确区分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呢?以下将详细区分:
1。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勇敢竞争、随意破坏财产等,其目的是发泄不满、炫耀力量、名声等。故意破坏财产罪,行为人的心态是故意破坏财产,追求他人的财产价值贬损。在普通人看来,它是相对合法的或合理的。如果原因较弱,即社会普遍认为原因不能成为破坏财产的客观原因,应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相反,可以认定为故意破坏财产。
2。行为侵犯的对象是不同的。从两种犯罪的法律利益来看,挑衅犯罪的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共秩序超过经济损失。因此,刑法将挑衅犯罪纳入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一章;故意损害财产的对象是公私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刑法将其纳入侵犯财产的一章。
3。行为侵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因不合理的动机或目的随意破坏公私财产,其侵权对象不具体、模糊。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罪的行为人一般与受害人发生纠纷和矛盾。他们为了发泄愤怒和报复而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侵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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