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足浴店组织卖淫
2016年年初,黄某认识了陈某,从陈某处接下了一个足浴店。起先,黄某也是老老实实提供正常的按摩服务,三四个月后,黄某发现生意冷淡。为了盘下该店,黄某已欠下十几万债务,最终黄某决定明着开足浴店,暗中提供卖淫服务来赚钱。从8月份开始,黄某先是雇佣了吴某帮忙负责现场引导,后利用自己以前在莆田娱乐城认识的一些“小妹”,招揽她们来他的足浴店卖淫,卖淫女张某、李某、杨某等人到他店里,黄某招待她们,提出“卖淫服务套餐”的价位、双方分成,并让张某等人介绍其他人来参与卖淫,就这样一直“经营”到了11月份,获利了7万多元。11月3日,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治安检查中,发现了该卖淫窝点,黄某当时未在场,得知此事后就逃往外地。近日,黄某被警方抓获,以组织卖淫罪被依法起诉。
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聘、雇佣、强迫、诱惑、容忍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卖淫罪的组成要素:(1)侵犯的对象是社会保障管理秩序、他人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都有明显的组织性。只要行为人有其中一种或几种行为,就可以认定他实施了组织卖淫;(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在组织他人卖淫,并知道这种组织行为会对社会造成伤害,并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
判决此罪时,应当注意,犯罪人在组织卖淫中强迫、引诱、允许妇女卖淫的,依照组织卖淫罪处罚;犯罪人在组织卖淫中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的,应当同时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黄提供卖淫场所,制定卖淫资金分配计划,雇佣他人进行现场管理,招募三名以上卖淫妇女,管理他人卖淫活动,提取利润,构成组织卖淫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招募、运输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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