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换二维码
荣先生是当地人。他在市场上卖蔬菜已经五年了。由于蔬菜的钱是几元或几十元的零钱,客户用手机支付更多。为了方便客户支付,荣先生制作了二维码,并用胶带粘贴在柱子上。直到昨天下午4点左右,一位顾客在荣先生的摊位前买了30多元的菜,并用手机支付。因为当时买蔬菜的人不多,荣先生检查了手机,没有收到蔬菜钱,发现了问题。
荣先生:他有一个提示,但就像我早上出去送货一样,我的儿媳在这里零售,这个二维码是我的,一天没有钱,我不知道。下午,一位顾客买了30多元的菜。当时,他并不忙,发现手机一天没有响。他打开它,看了看,没有刷进去。后来,我看了看那边的二维码。它是错的还是坏的。我过去常常看到一张纸。
荣先生发现自己家的二维码有问题后,在市场上转了一圈,发现有四个人换了二维码。
盗窃还是欺诈?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偷二维码获利的行为应该被定罪和惩罚?学者分为两个阵营。一方认为,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大量财产的,应当定盗窃罪;另一方认为,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大量财产的,应当定欺诈罪。
在行为人窃取商家二维码标记以获取财务的情况下,根据消费习惯,我们作为消费者支付是我们消费的对价,我们根据商家提供的标记支付,这是双方同意的支付方式,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我们支付对价是商家自己的钱包。我们直接使用电子支付金额进入行为人的账户,从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帮助行为人获得他人的财产,如果我们知道,那么我们可能是一个帮助者,因为我们有合法的理由相信商家的指示不可能出错,所以我们成为行为人使用的工具,当然,我们属于作弊者。当商家提供服务或商品时,他们应该得到我们支付的对价,因为行为人偷了二维码,消费者支付这两种行为的结合损害了商家的利益。商家错误地认为这个标志是他们自己的所有账户,并向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指示,这似乎是受害者的整个环节。
综上所述,行为人偷商家二维码标明非法获利的行为应定性为欺诈
以上是二维码盗窃、盗窃或欺诈相关法律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详细咨询法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