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人被判无罪
两年前,广东省一个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超速汽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车主当场死亡,司机弃车逃离现场。当天下午,余向交警部门自首。经调查,余无证驾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检察机关以涉嫌交通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在余始终认罪的情况下作出了无罪判决。两级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余的有罪供词无法核实,整个案件的证据尚未达到真实、充分的法律证明标准,根据疑似犯罪的原则判定无罪。
犯罪从不保护人权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无犯罪事实或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小,不视为犯罪;(2)犯罪超过起诉期限;(3)特赦免除刑罚;(4)未告知或撤回刑法;(5)嫌疑人、被告死亡;(6)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真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档案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疑似犯罪原则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告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推定被告无罪,从而结束诉讼行为的法律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从未似犯罪从未有过具体的规定。根据审查和起诉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真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余自首承认了犯罪事实,但由于整个案件的证据尚未达到真实、充分的法律证明标准,符合疑似犯罪的条件,应当判定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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