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人制烟花案
792016年2月19日,杨组织村民制作名为梨花瓶的烟花,被石家庄赵县警方带走,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今年4月,赵县法院一审判决杨凤申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根据赵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2016年2月19日,被告杨凤申组织部分村民非法制造烟花,现场查获15公斤烟花药品和200个梨花瓶成品(每瓶药量约为1.46公斤)和其他原材料和工具。烟花药物的鉴定是爆炸性的。杨提出上诉。最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杨峰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杨峰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违反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即大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枪支是指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子弹、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以火药和压缩气体为动力,足以造成伤亡和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子弹、金属弹丸、催泪弹或其他可用于上述枪支的物质。爆炸物是指具有爆炸性的物品,一旦爆炸,就会对人身财产造成很大的致命或破坏性。
本案中,杨制作的梨花瓶被认定为爆炸物,具有爆炸性。杨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毒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种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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