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撞儿子顶罪
75月5日22点左右,55岁的余在江西南昌桑海开发区神农大道路段驾驶奥迪撞上前面的一辆电动汽车,造成两人死亡1人受伤。出乎意料的是,事件发生后,余离开了现场,让儿子顶包,儿子向交警声称他是事故司机。7月11日,在压力下,余和他的儿子主动向警方自首。
据死者家属朱绵泉介绍,7月5日晚,他的两个女儿骑着电动车去奶奶家拿课本,途中被一辆奥迪车撞死一伤;事件发生后,司机余某逃离现场,让儿子顶包。直到事件发生6天,余某才向交警投案。
竟然构成包庇罪?
窝藏和庇护罪是指知道自己是犯罪的人为他们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或伪造证明庇护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犯罪,包括窝藏罪和庇护罪。庇护罪只能以不提供证言、沉默或不出庭作证的方式实施,不属于伪造证明庇护他人的行为,不建立庇护罪。
犯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各种人。
该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或掩盖罪犯的行为。隐藏是指为罪犯提供隐藏的地方、财产和帮助他们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无法或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了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外,还要向罪犯通知调查或追捕的动作,并向罪犯提供化妆设备,这也是一种帮助他们逃跑的行为。庇护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犯。在追捕司法机关的过程中,犯罪人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投降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是原罪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庇护犯罪。隐瞒、庇护的罪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包括犯罪后逃跑的罪犯,以及被司法机关拘留逃跑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主体是16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犯罪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知道它是犯罪的人,并实施隐藏和掩盖行为。知道是指意识到自己隐藏和掩盖的人是犯罪的人。当然,隐藏和掩盖行为时,知道是罪犯,当然,建立犯罪;不知道是罪犯,但行为时,不知道是罪犯,但在发现对方是罪犯后继续隐藏和掩盖行为,也建立了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余的儿子为他的父亲承包,声称他是肇事司机。他知道他的父亲是一个罪犯。为了让他的父亲逃避法律调查,他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自首,构成了庇护罪。父亲指示儿子为自己承包,构成庇护罪的教唆犯,应当与交通事故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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