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人死亡
被告张某与包括受害人易某在内的五人聚会,晚上11点左右吃饭喝酒。喝酒后,张开车送易回家。11日0时30分,当车辆通过106国道驶往易某家时,张某因酒后恍惚将车辆驶出路外,翻入路边运河,导致易某入水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张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交通事故罪。鉴于被告张有自首情节,并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理解,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被告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如何量刑交通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律解释)〔2000〕33号)
为依法处罚交通事故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事故责任相同;
(3)对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造成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无法赔偿30万元以上。交通事故造成一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毒后驾驶机动车;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三)明知机动车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部件故障而驾驶;
(四)明知是无证或报废机动车而驾驶;
(五)严重超载驾驶;
(六)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事故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的行为之一。
第四条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事故责任相同;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能赔偿6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避法律调查,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况。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客指示肇事者逃跑,导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事故罪共犯论处。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后逃避法律调查,将被害人从事故现场隐藏或者遗弃,使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示、强迫他人非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造成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30万元至60万元、60万元至100万元范围内,确定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3)项、第四条第(3)项的起点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本案中,张某酒后驾车事故,属于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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