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戏团运输动物犯罪
20162016年5月底至2016年7月底,李某庆、李某生共同经营的马戏杂技艺术团租用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后,将卡车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运至沈阳市浑南区朱家镇朱家屯村,准备马戏表演。公安局接到举报,查获了上述一辆卡车、一只老虎、三只狮子、一只熊和一只猴子。一审法院判处李某庆有期徒刑10年,罚款10万元;李某生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罚款10万元。二审法院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的有关规定,运输和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境的,不需要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上诉人李某庆、李某生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性,不符合有关犯罪条款的构成要件,不得认定为犯罪。因此,原判决撤销了原判决。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犯罪要素:侵权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非法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要素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李和李租用了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后,卡车将用于表演的野生动物运输到另一个地方进行马戏表演。根据新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李和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到轻的原则,应当适用新实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因此,李和李运输具有合法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再具有刑事违法行为,不符合有关犯罪条款的要素,不得认定为犯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狩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有期徒刑、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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