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西矿受贿窝案
20172008年8月25日,凌从卫涉嫌受贿。凌从卫原任朱集西矿安监部长,检察机关指控他利用职务收受贿赂7.3一万元。在审判中,他承认了检察官的所有指控,并表示悔改。
石庆华、凌从卫受贿案是朱集西矿多起腐败案件中的两起。朱集西矿是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的重要替代矿山之一。矿山设计能力400万吨/年,设计服务年限72.62016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6月竣工验收,2017年8月17日恢复生产。据项目负责人介绍,矿山恢复生产后,将实现盈利。正是这样一个储量丰富、充满希望的重点建设项目,自2016年以来,朱集西矿长蔡东红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发生了腐败案。
如何判处受贿罪?
受贿罪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受贿的金额大小量刑。在实践过程中,能证明受贿造成的影响以及危害,通常只能够根据金额的大小来判断。当然,特殊情况除外。比如因为受贿问题严重危害到国家利益,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会另当别论。
受贿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
例如,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产,只象征性地支付少量现金。事实上,这是一种掩盖贿赂行为的手段,应该受到贿赂的惩罚。本案贿赂金额的计算,应当从贿赂人实际支付的货物金额中扣除贿赂人已支付的现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