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虚假证明贷款
20162003年4月,尹某和何某因业务资金缺口与某公司达成协议:某公司提供虚假离婚证(未婚证)、银行流水、工作证等虚假信息和房地产购买资格。尹某和何某分别提供身份证,通过某公司向银行成功申请零首付购房抵押贷款、装修贷款、分期贷款等70-80万元贷款后,尹某和何某分别从中提取了6万和9万多元,其余的钱和信用卡都给了某公司。某公司还清贷款七八个月后,停止继续向银行还款。银行催尹某、何某还贷几个月后,他们的贷款还没有还款信息,银行决定报警。9月底,警方逮捕了尹某、何某。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贷款欺诈的要素包括:侵权对象是国家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欺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指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故意主观,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在判断本罪时,应重点区分与欺诈贷款罪的区别,欺诈贷款罪不需要非法占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有:(1他人名义发放贷款;(2)贷款后潜逃;(3)未按约定目的使用贷款,但挥霍贷款;(4)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目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5)隐藏贷款目的,贷款到期后拒绝偿还。
本案中,尹某和何某虚构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的贷款,并且在取得贷款后未将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诈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原因;(2)使用虚假经济合同;(3)使用虚假证明文件;(4)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重复担保超过抵押价值;(5)以其他方式欺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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