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市委书记错失减刑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罗某布了原福建省泉州市委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罗的刑事裁定。其中显示,在服刑期间,罗每月消费200万元394.29元,有超标消费问题。法院认为罗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罚,未能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因此驳回了他的减刑申请。
减刑的有关规定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但悔改或者立功,适当减轻原判处的制度。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为了满足减刑的要求,还需要满足实质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实质性条件包括:(1)认罪悔改;(2)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接受教育改革;(3)积极参与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与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限制性条件包括:(1)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3)被判处死刑缓期,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的,不得少于15年;(4)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缓刑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25年或20年。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累犯和罪犯,可以减刑。因贪污受贿,罪行极其严重死缓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在本案中,罗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罚,未能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不符合减刑的实质性条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自愿救人;(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刑期的一半;(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13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不得少于25年。
第七十九条执行机关应当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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