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枪惯犯不假释
杨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减刑1年2个月。已执行8年4个月。执行机关以罪犯杨在服刑期间确实悔改,假释后无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假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认真遵守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但确实有悔改的表现。但犯罪故意伤害犯罪4起,造成4人重伤,一人轻伤;在黑社会组织的指导下,犯罪3起;犯罪行为涉及黑手党和枪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大,余刑长(三年六个月),假释后有再犯罪的危险。因此,依法裁定不予假释。
我国关于假释的规定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而有悔改的制度,不再危害社会。假释只能适用于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假释的限制条件包括:(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2)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3)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犯罪分子只有符合实质条件和限制条件才能适用假释。
本案中,杨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已执行8年4个月,符合原判刑1/2以上,但实施故意伤害犯罪4起,造成重伤4人,轻伤1人;在黑社会组织的指导下,有3起寻衅滋事犯罪;犯罪涉黑涉枪,不符合假释限制,不予假释。
相关法条
《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无期徒刑13年以上。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有特殊情况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当罪犯决定假释时,应考虑假释后对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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