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退休局长被杀
1114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环城东路西安供电局家属院11号楼前,两名70多岁的老人扭打在一起,其中一人手里拿着折叠刀。
目击者说拿刀的老人将另外一老人摔倒后,抓住其脖子,在后面捅。事发地点距供电局职工医院很近,赶来的医生紧急施救,遗憾的是,受伤老人伤势严重,不幸身亡。死者姓朱,今年70岁,曾担任过供电局局长,嫌疑人姓陆,73岁,退休前是单位的技术职工。
故意杀人不判刑?
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因财富、通奸、报复正义行为、毁灭犯罪证据、杀害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势头而杀人的;以极其残酷的手段杀人,如火灾焚烧、长期冻结饥饿、逐渐肢解;日夜杀害亲属、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特定对象,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影响不良杀人;多人死亡,导致受害导致受害者亲属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犯罪人恶贯、群众强烈要求故意杀人等。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一)故意杀人防卫过当;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不义儿子的行为;
(3)激情杀人,即没有故意杀人,但在受害者的刺激和嘲笑下失去理智,失控杀死他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害者严重过错造成强烈情绪波动;二是精神刺激,失去理智,失去或削弱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第三,必须在愤怒的精神状态下现场实施。
(四)被委托杀人,即根据被害人的请求,自愿帮助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
(6)生母溺水婴儿,即因无法抚养和照顾面部等不良主观动机而杀死自己的婴儿。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自己生的是女儿而溺水,其主观动机极其卑劣,则不能以较轻的犯罪情节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