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老师致死
1112月12日下午4点左右,元江第三中学某班学生罗某杰(男,16岁,元江市草尾镇人)与班主任鲍某(男,47岁,元江市阳罗洲镇人)发生争执。罗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发生后,元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调度,要求公安部门迅速解决案件,公布事件结果,依法处理;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教育和心理咨询,加强安全预防和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主动密切合作,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十六岁以上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十四岁以下十八岁以下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因此,16岁杀人的,构成杀人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不能判处死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