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院的有效判决
林是陵川县一家企业重组后实施股权管理的员工。作为18名员工的代表,林没有向股东分配租金,案件涉及总金额超过9万元的15人。法院依法判决后,林没有自动履行法院有效判决中确定的支付义务。因此,原告分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被拘留15天,因为他拒绝执行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从那时起,林仍然与执行作斗争,并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法院认为,林拒绝报告13万元的下落,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最后,法院裁定林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决,并被判处林拘役3个月。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和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本罪的客观要素包括:(1)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和裁定;(2)执行义务人必须有能力执行,拒绝执行;(3)构成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定罪。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情节包括:(1)被执行人隐瞒、转让、故意破坏财产或者免费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瞒、转让、故意破坏或者转让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不能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林没有自动履行法院有效判决中确定的支付义务。当法院强制执行时,林仍然抵制执行,并拒绝报告财产。林拒绝报告13万元的下落,有能力履行,拒绝履行,符合严重情况要求,林的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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