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冒充国家机关人员
20102011年10月中旬至2010年12月、2011年3月至2011年4月初,王与他人合作黄页业务,其他雇员打电话,冒充政府官员、全国人大代表、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消防等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管辖的企业、个体经营者高价出售法律、税务、消防等书籍。公安机关逮捕王时,逮捕了王u盘,该u盘以excel表格记录了王与他人合作的黄页业务账户,欺诈对象超过1000人,欺诈金额共310580元。检察院认为,王和他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
欺诈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进行欺诈,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欺诈。冒充军人欺诈的,不建立犯罪,而是建立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另一种是国家机关人员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欺,是指炫耀、欺骗,如欺骗爱、职位、荣誉等,如果欺骗是财产,则无数要求。
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望和正常活动。这是犯罪与欺诈的主要区别之一。虽然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也可能欺骗财产,但行为人认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望和正常活动。
本案中,王冒充政府官员、全国人大代表、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消防等工作人员,向有关单位或管辖企业、个体经营者高价出售法律、税务、消防等书籍,属于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出售书籍,构成欺诈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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