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回乘客失物后,哥哥要求200元
10月22日晚6时许,孟先生在临潼区乘坐出租车办事时不慎将驾照包和银行卡遗落在车上,第二天上午接到交警部门电话,称一名出租车司机拿着他的驾照包,在交警队查到他的信息才联系到他。孟先生非常高兴并买了几包烟准备感谢司机,然而见到对方后,司机却表示不要烟,并称拿到驾照包后曾多方寻找孟先生,并向别人支付过钱,误工等费用需要200元。孟先生乘坐司机的车到银行取了200元后对方才将驾驶包归还给他,事后,孟先生心里极不舒服,于是当天就联系了当事司机所属出租车公司,要求他们公司协调退钱并且让司机道歉。公司负责人表示可以让司机退钱,并对司机提出批评,但提出道歉遭到司机拒绝,此事就此搁置。次日,他又将此事投诉至临潼区出租汽车管理所,该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权强制司机退钱,更没有相关依据对司机作出处罚,建议孟先生报警。
司机表示委屈,费用延误了运营
我要了200元,但这是有原因的。司机老康说,孟先生下车后,另一名男乘客在后座发现了这个包,并想把它作为他自己的。我说,最后给了对方50元才把包拿回来。老康说,然后他放弃了手术,去了丢失的乘客下车的地方,找到了主人。在此期间,他还与乘客目的地社区的保安进行了沟通。后来,他跑到警察局报告说,警察局建议去交警部门查询驾照信息,最后第二天早上联系了孟先生。我已经排了很长时间的队了。考虑到他已经支付了50元,并找到了各种乘客信息来推迟运营,老孟说,这只是向对方要了200元,当时有人见证了,他一直在感谢,说钱不是一件事。老康说,对方说他没有钱,或者他拉着对方去银行取钱,在这个过程中,乘客拍摄了车号和监督卡,并声称赞扬他,但没有指望第二天他的投诉,他被叫到租赁部门谈话。老康还说,他还可以要求保管费用。
孟先生同意老康的说法,说他想表扬的是对方捡钱,主动送回去,但对方应该把包交给车队处理,而不是威胁乘客要钱,他抱怨司机,这并不矛盾。
拾得人能向失主索要报酬和误工费吗?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捡起丢失的动物、漂流物或者丢失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主人,所以费用由主人偿还。此外,《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再次规定,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有权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费用,以避免他人利益损失的管理或者服务。兄弟可以要求乘客支付因返还乘客遗失物而产生的油费和工作损失。需要强调的是,没有返还损失的报酬;《物权法》还规定,当权利人收到损失时,应当向收集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但也没有规定报酬金额或者比例。
中国《物权法》规定,当业主来收到遗失物时,业主可以要求业主支付必要的费用,如找到业主或提交相关部门的交通费用。但是,业主不能要求业主支付报酬,更不用说不归还遗失物了。但是,根据《物权法》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业主有权要求业主支付承诺的奖励。
一些地方还出台了关于遗失物品归还的专项法律法规。例如,《广州市物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权利人收回遗失物品时,应当向拾取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