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装好心帮老人存钱私吞4500
1015月15日,84岁的邵老伯刚刚在邮政收到8000元汇款。考虑到现金不安全,邵老伯来到城里的一家银行存钱。邵老伯不会用的ATM自助存取款机,很着急。这时,邵老伯看到一个男人刚拿完钱,准备离开,便一把抓住那个男人,请他帮忙存钱。
在邵先生的反复要求下,该男子答应帮忙存钱。邵先生非常感激,所以他把8000元现金给了热心市民。省钱后,邵先生非常感谢热心市民。当他要求存款收据时,热心市民的回答忘记打印,没有收据。回到家后,邵先生感到不安。第二天,当他去银行时,他发现前一天的8000元只存了3500元,奇怪地少了4500元。邵先生立即向麻城警方报案。龙池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查阅了存款当天的视频。警方发现,热心市民在事件发生前几分钟存了钱。在查阅了存款记录后,警方迅速发现热心市民叫黄(男,32岁,麻城龟山镇人)。通过邵先生的仔细识别,他证实黄是一个帮助他省钱的人。
101月23日下午,龙池桥派出所、龟山派出所民警联合开展行动,逮捕犯罪嫌疑人黄。经询问,犯罪发生时,黄看到邵手中8000元现金,突然贪婪起来。我在帮邵把银行卡插进去ATM在让邵老伯输入密码的过程中,黄迅速从8000元中抽出4500元现金,将剩余的钱存入邵老伯的银行卡,盗窃收入的4500元已被浪费。
盗窃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目前,犯罪嫌疑人黄因涉嫌盗窃被麻城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假装好心帮老人存钱,却偷偷扣4500。如果老人第二天没有警觉有意识地去银行查询,恐怕这个虚伪的好心人会成功。假装热情,隐藏钱,真的被鄙视,让人心寒。同时要提醒家里有老人的人,尽量教老人使用一些简单的生活、社交、服务工具,比如智能手机、微信、ATM机器等,防止老人因无知而被骗。
黄因涉嫌盗窃老人4500元被警方拘留,那么,盗窃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产的,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8年3月26日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修订了盗窃数额标准:(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起点为500元至2000元;(2)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巨大,起点为5000元至2万元;(3)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3万元至10万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局)可以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区域盗窃数额大、数额大、数额特别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1月4日通过,1998年3月17日生效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以巨额财产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定罪处罚;《解释》第四条规定,一年内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解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盗窃公私财产接近大量起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1999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铁路运输的公安状况和盗窃案件的特点,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数额认定标准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产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