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帮忙伪造证据
20172005年5月3日,金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警方依法收集了金的血样,并将其保存到交警中队。金的哥哥吴得知案件后,想用自己的血液与哥哥喝的血样混合稀释。吴联系了在交警队工作的余和熟人张,并于4日晚成功地交换和稀释了血样。警方在随后的工作中发现了异常情况。经调查,吴、余、张被依法逮捕。最后,法院判处三人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7个月、6个月、7个月有期徒刑。
定罪量刑有助于毁灭和伪造证据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煽动、协助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隐瞒、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构成包括:①故意帮助当事人隐瞒、毁灭、伪造证据。②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情节严重是指动机卑劣;多次帮助;帮助重大案件当事人;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暂停诉讼活动的;造成错误案件的。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当事人吴某帮助金某伪造证据,主观上是故意的,暂停了案件调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吴构成了帮助毁灭和伪造证据的罪行。
在判断这种犯罪时,我们应该注意与庇护罪的区别。庇护罪是指那些知道自己是犯罪的人仍然作假证据掩护自己犯罪的行为。帮助毁灭和伪造证据罪的重点是故意帮助他们实施,庇护罪还要求行为人知道对方是犯罪人,并有使当事人逃避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目的。在刑事处罚方面,帮助毁灭和伪造证据罪的处罚比庇护罪轻,构成犯罪前情节严重。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破坏、伪造证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伪造、隐瞒、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哪里,都必须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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