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母亲拒绝抚养女儿
王早年出去工作,没有告诉家人和男朋友张未婚怀孕,生了一个女儿,王和张不想抚养女儿,只是想给王的母亲孙阿姨抚养。孙阿姨已经快60岁了,她的抚养能力有限,但也很无助,最后孩子留在了孙阿姨身边。多年后,孩子的母亲王再次成为母亲,但不想再认出他以前的女儿,孩子的父亲张也消失了,没有人能联系他。现在,孩子已经上了小学,面临着户籍、学校状况等问题无法解决,孩子也因为长期没有父母陪伴,变得孤僻,不喜欢与人交流,第二个孙阿姨也生病了,生活也陷入了困境。
遗弃犯罪构成
遗弃罪是指老年、年轻、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支持的行为。遗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行为人必须承担支持义务;(2)行为人有能力支持,拒绝支持;(3)达到恶劣程度。遗弃行为恶劣情节是指受害人因遗弃而受重伤、死亡;受害人因遗弃、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因遗弃而被迫自杀的。构成遗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这种情况下,父母拒绝抚养孩子的行为是一种有义务和能力但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但目前,孩子由奶奶抚养,但生活困难,不构成法律情节恶劣,不构成遗弃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拒绝支持老年人、年轻人、疾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 拒绝支持未成年人,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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