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鹏航空向发动机投掷硬币
航班信息显示,该航班原计划于昨天15:40从安庆前往昆明,后来被取消。
据祥鹏航空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的消息,10月18日,祥鹏航空8L9960(安庆-昆明)在乘客登机过程中,一名乘客向飞机发动机投掷物品。安庆机场机务人员发现后,立即停止并检查了飞机。随后,机务人员在飞机发动机旁边的地面上发现了一枚硬币。为确保飞行安全,祥鹏航空取消了航班,安排飞机停机,并对发动机进行了全面检查。随后的航班计划于19日上午10点补充。祥鹏航空已安排乘客入住酒店,并提供食品保障。
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涉案乘客已被控制,具体情况由公安机关调查。鉴于此事对航空安全运行的不利影响,祥鹏航空将根据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破坏交通工具或负刑事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盗窃、故意损坏、移动使用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坠落、损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的破坏,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破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交通工具的破坏方法可能有很多种,但对于构成种犯罪,重要的是找出破坏行为是否有倾覆和破坏交通工具的危险。其次,破坏行为产生了火车、汽车、有轨电车、船舶、航空器倾覆和破坏的危险。所谓的倾覆,是指汽车、有轨电车、火车脱轨、船舶沉降、飞机坠落等。所谓的破坏,是指烧毁、爆炸、坠毁,或造成其他不可修复的严重破坏,不是指任何局部损坏,而是指使交通工具完全破坏,或严重破坏,不能安全驾驶。构成犯罪,不需要交通工具倾覆或破坏的结果,只要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破坏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