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伪造村民签名贪污公款
据新浪司法网报道,2013年,时任秋林卫生院院长的范某安排平某向村民发放二次补偿。同年10月,平告诉范,他手中还有24名村民没有支付60131元的补偿金。范要求平伪造村民签字,完善二次补偿材料的支付和检查,并将钱转化为个人费用。2017年1月5日,当县检察院调查二次补偿问题时,平和范迅速从家中取出6万元,并于1月6日和7日退还了24户60131元的二次补偿金。2017年9月11日,宜川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平和范,但结合被告的犯罪事实和一贯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如何量刑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盗窃、欺诈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了公共财产。3、主观上是故意犯罪的。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挪用、盗窃、欺诈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本案被告平、范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要求,两人非法占有村民的补偿,侵犯公共财产,符合贪污罪的要求。刑法规定:贪污罪,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贪污金额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有期徒刑,并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承认犯罪、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告平、范在提起公诉前已退还全部赃款,法院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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