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的事故引起了人们的注意
20172月23日,62岁的精神病人白在陕西省绥德市,在街上砍杀了47岁的女邻居和6岁的女儿。他最后一次行凶是在21年前,他的妻子和四个未成年的孩子倒在了他的斧头下。白住在绥德一栋建于20世纪90年代的六层单元楼里。大楼前的街道上人来人往,这是绥德流最密集的地方。对于白来说,当地也有传言说白有精神病,杀害了他的妻子和孩子。绥德人都知道邻居们大多因为害怕而躲着他。这一次,白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后来,白涉嫌服毒,并在事发当晚死亡。
精神病人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不能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总结出:
1、精神病人犯罪,判决不承担刑事责任需要满足:(1)经法定程序确认;(2)犯罪时处于发病状态;(3)完全丧失识别或自我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2、人民法院对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格照顾和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治疗。
精神病人犯罪案件反映了我国精神病人缺乏诊断、治疗、监测和约束,从而成为潜伏在人们周围的危险分子。以上是精神病人事故关注 精神病人犯罪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及时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