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演挪用了数百万员工的福利
为员工谋福利,挪用公款办养猪场,本以为好事办了很多,却违反了刑法。近日,河南省伏牛山自然保护区黑烟镇管理局(以下简称黑烟镇管理局)局长刘书定因私分国有资产、滥用职权、挪用公款、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西峡县检察院检察长路毅表示,此案是南阳市检察机关查处的涉及犯罪较多、量刑较重的职务犯罪案件。
56岁的刘书定是当地的西峡人。自19岁开始工作以来,他一直很勤奋,赢得了公众的好评,他的职业生涯也很顺利。2009年,刘书定任黑烟镇管理局局长。黑烟镇管理局和黑烟镇林场是一组两品牌,是具有事业和企业双重性质的混合经济实体。在林场创造一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财政每年给予定额补贴,以满足林场工人的工资。进入本世纪后,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林场的经济收入越来越少,200多名员工的工资无法保证,刘书定为此感到困难。
20112000年,河南省林业厅向黑烟镇林场发放了中幼林养护任务,并拨付了中幼林养护专项资金。刘书定眼前一亮,找到了解决林场职工工资津贴严重缺口的钥匙。2011年至2014年,西峡县财政拨付黑烟镇林场中幼林养护专项资金694万余元,真正用于中幼林养护的资金不足270万元。办案检察官李富龙说。经黑烟镇管理局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剩余420多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林场工人的工资、福利、奖金、生活补贴等。中幼林养护补贴是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应专项资金,单独开立账户,全部用于中幼林养护。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检查。为了保证账面上没有错误,刘书定让财务部以劳务费的名义编造每个员工一次种植多少亩假支出。刘书定对所有涉及的国有资产负有多少亩的决策责任。刘书定在账面上发放420万元,但他的副检察长指出了几百万元。
私分国有资产和贪污有什么区别?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国有资产私有分割罪。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国有资产的损失,但不过度打击有关人员和组织的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更加重视国有财产的保护功能,在确保国有单位的健康运行和惩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侵占国有财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国有资产私有分割罪是一种从腐败罪中分离出来的独立犯罪,两者在边界识别上有一定的竞争,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容易造成混淆。在本案中,上述不同意见的原因也是由于国有资产私有分割罪或共同腐败罪的差异。作者同意了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
(一)主观故意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观意志的外在形式是个人犯罪意志的结合,表现为群体犯罪意志。这种群体犯罪意志有时直接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做出的犯罪决定,而贪污罪中共同贪污主观意志的外在形式表现为自然人的个人犯罪意志,以非法公共财产为己有,犯罪动机主要是以权谋私。
(二)犯罪主体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只能是单位,自然人本身不能单独构成本罪的主体。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这只是自然人作为犯罪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共同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为准。
(三)犯罪客观表现
私人国有资产罪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人分配给个人,犯罪意志是完整的,一般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决策,主要反映了单位的意志,受益人一般是单位全体人员,同时在单位内部有一定程度的开放性、形式合法性,如员工工资、福利、奖金等。相反,共同腐败的实现方式是单位内个人或几个人的自由意志,小范围的秘密,表现为非法占有的不公开,即所谓的秘密箱操作,一般采取侵占、欺诈等非法手段。
(四)犯罪目的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从腐败罪中分离出来后形成的独立犯罪,与共同腐败罪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本质上,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点是,决定者有权利利用职权非法为每个人谋取利益,即所谓的每个人都有份额和每个人都有份额,他们通常只获得私分国有资产总额的一小部分。由于人数众多,他们通常是私分国有资产的大部分。共同腐败罪的犯罪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在小范围内填满公共财产和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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