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走进房间,平静地洗澡喝酒
91月9日,烟台市莱阳市公安局古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一名不速之客来到家中,依靠他。那天晚上,王女士像往常一样下班回家,但她发现家里有一个陌生人。起初,王女士认为这个男人是她丈夫邀请的朋友,所以她随便说了几句话。在聊天过程中,这名男子说他来洗澡,说他的手机没电了。他让王女士给他买充电器。
后来,当王女士问他怎么进门时,那人说:我从窗户进来了,吓得王女士出了一身冷汗。王女士立即打电话给她的丈夫,并报了警。警方赶到后,得知该男子姓李,50多岁,来自济南商河县。他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因为他那天下午休息,他1点多就从建筑工地走了出来。当他到达王女士家附近时,一个下午想洗澡的男人从窗户爬进王女士家,脱下衣服洗澡,找到了男主人的夹克、马裤和拖鞋。更令人钦佩的是,洗完澡后,这名男子平静地找到了王女士家里的酒。最后,该男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如何识别家庭盗窃
家庭盗窃不要求数额构成盗窃,那么如何确定家庭盗窃呢?《国家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研讨会纪要》第四条家庭盗窃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庭院、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地方,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家庭。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家庭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庭院、牧民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前者是功能特征,后者是场所特征。一般来说,集体宿舍、酒店、临时棚屋不应被认定为家庭,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有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被认定为家庭。该解释与上述1999年和2000年的解释没有实质性的区别,明确了家庭的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宅盗窃,视为家庭盗窃。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经营、生活一体的如何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界定,即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该意见通过是否有“明确隔断”、抢劫时间、进入室内方式等来确定是否“入户抢劫”;根据是否有“明确隔断”来区分是否 “与外界相对隔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