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地铁站冒充外国男作弊
据广州市公安局报道,8月2日18时许,小黄姑娘从二号线惠江站乘地铁A出口出站时,一名自称是外国人的男子与小黄搭讪。这名男子实际上是一名诈骗团伙成员。该团伙成员在犯罪时,手持港台口腔普通话,假装是香港、澳门或外国人。他谎称自己携带的海外银行卡不能在内地使用,但急需人民币现金。他想借用受害者的银行卡接收朋友汇出的钱。一旦受害者告诉嫌疑人他的银行账户,嫌疑人将使用伪造的转账截图来混淆受害者,并主动留下他的海外手机号码来欺骗信任,然后向受害者借钱。作弊后,嫌疑人立即乘出租车或地铁逃跑。
针对这类新型的欺诈犯罪,工作组迅速采取行动,通过对嫌疑人活动规则的大量判断,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分析和等待,锁定了嫌疑人的立足点。8月7日下午,工作警察在番禺区的一所出租屋逮捕了王、尹等7名嫌疑人。目前,已核实了13起案件,包括受害人黄、阿芳,涉及3万多元。目前,7名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拘留。
如何处罚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公私财产欺诈数额较大的,构成欺诈罪。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2000元的,属于大;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3万元的,属于大。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属于欺诈数额特别大。欺诈数额特别大是确定欺诈犯罪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况。欺诈金额超过1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特别严重:1。使用欺诈财产进行非法犯罪活动;2、因欺诈受到刑事处罚;3、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4、欺诈集团主要分子或共同欺诈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5、惯犯或者逃逸;6、挥霍财产,造成欺诈财产;7、欺诈、救灾、救灾、抢险、医疗资金等严重后果;8、欺诈集团主要分子或者共同欺诈犯罪情节严重的;5、惯犯或者逃逸犯罪严重危害;6、挥霍财产,造成其他组织不能返还;7。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进行欺诈,欺诈收入属于单位,金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金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共同欺诈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参与共同欺诈的金额确定犯罪的金额,并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收入的金额进行处罚。已开始实施欺诈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产的,为欺诈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冒充外国男人嫌疑人谎称他是香港商人,银行卡不能使用,并制造转账贷款的错觉,使受害女性有错误的理解,然后惩罚自己的财务,行为构成欺诈,属于团伙犯罪,主观恶性,人身危险,应该是团伙的主要成员和积极参与者严厉惩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