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夕前夜,广州男子被刺死,与凶手前女友交往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8月27日18时38分,海珠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一家餐厅楼下一名男子被刺伤。海珠警方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警察到现场处理。受伤男子在120医务人员现场抢救后死亡。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
通过现场调查和走访调查,警方初步将嫌疑人锁定为刘,并迅速组织警方进行逮捕。嫌疑人刘被迫向警方自首。19点左右,警方在新港西路居住地附近逮捕了他。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男,26岁,广西省全州人)承认,他愤怒地与前女友沟通,并用刀伤害了受害者。
如何处罚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一般是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犯他人人身民主权利的不良犯罪行为。犯这种罪的人必须受到严厉的惩罚。根据我国有关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罪,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无论受害人是否实际被杀,无论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准备、未遂、暂停等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调查。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因财富、通奸、报复正义行为、毁灭犯罪证据、杀害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势而杀人的;以极其残酷的手段杀人,如火灾焚烧、长期冻结饥饿、逐渐肢解;日夜杀害亲属、著名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特定对象,造成强烈的社会震动,影响不良杀人;多人死亡,导致受害受害者亲属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犯罪人恶贯、群众强烈要求故意杀人等。
2、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1)故意杀人;(2)愤怒杀人,即受害者恶贯满满,其行为达到难以忍受的程度,其私人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不公正的儿子;(3)激情杀人,即没有故意杀人,但在受害者的刺激下,失去理智,失去控制,杀死他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受害者严重过错,行为人情绪波动强烈;二,行为人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暂时失去理智,失去或削弱其识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第三,必须在愤怒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4)被委托杀人,即根据受害者的要求,自愿帮助他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6)生母溺爱婴儿,即出于无力抚养,考虑到面部和其他不太坏的情况,不能以自己的主观动机杀死婴儿。(4)根据受害者的要求,自愿帮助他人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6)生母婴儿,也就是说,因为无力抚养,考虑到自己的主观动机,如果发现自己的主观情况极其主观情况极其恶劣。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对广州男子与前女友的沟通不满,当众用刀刺死了受害者。社会影响恶劣,犯罪情节恶劣,但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欲了解更多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