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集资后,资金断裂
据海口网报道,2017年9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等法院)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服务和保障金融稳定发展的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7月,被告冯利用加入的手机微信群珠江汇,以支付高额利息的名义,多次向被害人尚某、张某等多人循环借款,每月支付3分利息。之后以更高的利息借给何某、程某等人,其中借给何某、程某的钱高达1亿元。2014年7月以来,由于管理不善,何某、程某夫妇未能及时还本付息,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集资约3600万元。之后,冯被公安机关自首。广州市番禹区法院判处冯有期徒刑8年9个月,罚款42万元。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扰乱财务秩序的行为。
犯罪对象是国家的金融和信贷秩序。金融秩序由三个有机统一的方面组成:金融管理秩序、金融交易秩序和金融机构内部秩序。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宏观监管,确保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保护公众的利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不仅侵犯了金融储蓄的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金融储蓄是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侵犯储蓄管理秩序将侵犯整个金融信贷秩序。因此,犯罪的对象是国家的金融和信贷秩序。
该犯罪的客观表现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共存款的名义,向社会非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证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的公众意味着吸收存款对象的不性,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机构存款,因此公众包括法人。此外,该犯罪只要求社会上大多数人的行为,而不是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实际资金。作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是金融业务活动。行为属于金融业务活动,对象为特定少数人的,可以依照刑法的但书进行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公共存款资格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公共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公共存款资格的法人以非法方式吸收存款。后者,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1。存款用于账外经营活动;2。未经授权提高利率或者伪装提高利率,吸收存款;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未经授权开立新的存款业务类型;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6。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多个账户;7。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第一项非法借款、发放贷款的,构成非法借款、发放贷款,后几项行为不构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形式有很多,如使用类似于金融机构的非法组织来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会议、地下银行、地下投资公司等。一些合法组织也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活动,如各种基金会、互助协会、存款协会、基金服务部、股票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构成犯罪的,以本罪处罚。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只能是直接的。但行为人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冯某利用微信群以支付高额利息为名,涉案人员4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40人3.51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了受害者的经济利益。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有效威慑了潜在犯罪,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关刑事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