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伪装高富帅,骗钱,骗色
据了解,38岁的郭某只有高中学历,为自己设定了体面光鲜的身份:广东某大型广告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单身,拥有特殊资源,拥有投资项目。他经常在微信朋友圈发一些假公司信息和活动图片,和各大微信群混在一起,认识单身女性,从微信私聊发展到吃饭聊天,再到以谈恋爱的名义拉近关系,骗钱骗色。
郭某和红红(化名)在微信群认识,从聊微信到吃饭看电影,曾经让红红认为郭某在追求自己。2015年4月,郭告诉红红,有一个投资项目,回报可观。红红拿了2万元试水。第二个月,红红收到了1836元的第一笔利息。于是,红红又投资了6万元。随后,郭不断以新动力广场项目、泉州海洋世界水族馆项目、父亲住院需要钱、法院处罚等借口欺骗红红,共计41万元。但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红红再也没有收到郭的任何回报。
从那以后,每次红红催促债务,郭都没有回应,红红在微信朋友群里问,只是发现很多人借钱给郭。发现被欺骗的红红和其他被欺骗的人在天河北路找到了郭,强行把郭转到警察局报警。在案件发生后,根据郭的供述,他确实与许多人保持了关系,向那些女性展示的项目合同、父亲的住院文件、截图的利润微信聊天记录都是他自己编造的。郭声称,由于投资失败,他欠了高利贷,他的妻子和他离婚了。他在网上看到有人假装高富帅可以骗钱,所以他学会了。
如何识别借钱不还诈骗?
不偿还贷款欺诈,即贷款欺诈,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贷款的形式,欺骗公私财产的欺诈方式。这种犯罪在日常生活中不时发生,因为罪犯通常披着私人贷款的面纱,经常发生在亲戚、朋友、熟人之间,所以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必须严格审查,防止债务纠纷作为犯罪,避免打击无辜。
(一)借贷欺诈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理解,自愿处置财产,骗取大量公私财产。贷款欺诈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如以贷款名义转让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那么,贷款欺诈和私人贷款之间的表现形式有什么区别呢?我们如何在具体的情况下进行判断?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者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即行为人借钱时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主观要素。因此,诈骗者的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然而,正常借款人在借款时意味着归还,而债务往往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不同的方式
诈骗者在借款时会使用虚构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受害者有错误的理解,如虚构的贷款用于某些投资或营利性活动,如虚构的财务状况,使受害者相信他有能力归还。在正常贷款中,借款人经常如实告知贷款的目的,很少使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贷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如何判断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贷款欺诈罪犯总是提出与受害者的正常贷款关系,甚至提供借据和其他证据来确认,这使得很难判断此类案件的性质。主观意图存在于人类的大脑中,是一种意识形态,不能直接从思维中剥离出来进行认证。通常只能依靠行为人的自我叙述,但真实性值得怀疑,更多的是结合其具体的行为表现来判断,因为行为是基于人类意识,或意识的外部表现。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们不仅要听被告的供词和辩护,还要根据被告的客观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行为人在犯罪中的行为表现往往更能表现出其主观意图。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始:
(一)行为人借钱的理由和实际用途
在正常的私人贷款中,借款人会通知债权人贷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道贷款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在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贷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合法、利润丰厚的项目,使受害人对贷款资金安全、及时收回有错误的理解。事实上,犯罪分子在获得贷款后,会在一些高风险或无法收回资金的活动中使用资金,如赌博、浪费资金等,导致受害人的资金无法收回。犯罪分子对资金的实际使用将反映其贷款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贷款的原因与实际使用的异同也可以反映犯罪分子在借款时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这是调查犯罪分子主观心态的重要依据。
(2)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偿还贷款的重要因素。行为人的财务状况可以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真实心态,结合其借款目的。在许多欺诈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己打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华车等,在欺骗贷款后挥霍,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借款时无意偿还。相反,如果行为人本人具备良好的财产条件,虽然通过虚构原因等手段获得贷款,并用于赌博等活动,导致贷款无法按时偿还,但其他财产,如房地产、汽车、股票等,可以保证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失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有偿还贷款的意图,不得认定为欺诈。
(3)行为人是否有隐藏真实身份或隐藏行踪的行为
在贷款欺诈中,犯罪在犯罪前使用假名、假地址或假文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并在成功后消失。虽然其他罪犯使用真实身份,但在欺骗贷款或被害人追偿过程中,通过更改手机号码、更改居住地等方式隐藏行踪,这些行为也可以反映罪犯不愿偿还贷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罪犯性质的重要依据。在判断罪犯主观意图的过程中,应结合以上三点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准确把握罪犯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