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杀害班花逃了15年
20022000年10月7日,西安市南部一所大学发生了一起谋杀案。一名男子在车里杀害了他的女朋友后,把车开到附近的社区,然后逃跑了。社区保安看到社区道路上的一辆车停了很长时间,过去检查,发现车里的女孩已经死了。警方调查发现,犯罪现场不在社区,而是在受害女孩杨(犯罪时23岁)在学校操场边。犯罪车辆是租来的,租车的孙是死者杨的男朋友,犯罪后不知道去哪里。警方调查发现,孙、杨在犯罪前分手,各种迹象表明孙(犯罪时25岁)涉嫌重大犯罪。
据大二学生王女士说,国庆假期过后,她一回到学校就听说了这件事。被杀的女孩杨是北京人,据说是他们班的班花。
事件发生后,警方没有在孙的住所和工作地点找到任何痕迹,他的朋友和家人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这个案子陷入了僵局。大约一周后,与孙一起开网吧的合作伙伴给警方发了一封信。孙在信中说,杨被杀了,当时他欺骗了室友的驾照,租了一辆车去找杨,因为杨提议分手,他兴奋地杀死了杨。这封信还解释了他与朋友合作开设的网吧的股份,并委托合作伙伴将这封信转让给警方,称他将考虑在处理手中的事情后自首。这封信是从成都寄来的,警方立即赶到成都逮捕孙,但未能在成都找到孙的踪迹。
诉讼时效制度能适用吗?
调查机关立案,产生暂停计算起诉期限的效果。立案是对事还是对人?一直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1982年8月19日〈贪污罪追诉时效请示报告〉只要是事(犯罪事实)立案,起诉期限不受限制,即本文所说的处于暂停计算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报告》(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和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由检察长决定)是证明立案的法律文件。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无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立案的前提是不知道(甚至发现)嫌疑人是谁,有犯罪事实,不知道嫌疑人是谁,应当立案,通过立案后的调查活动进一步发现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因此,立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知道但不知道人,即知道犯罪事实,但不知道谁是嫌疑人;第二类是知道事情和知道人的立案。立案是对事情或对人的问题。因此,立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知道事实但不知道人,即知道犯罪事实,但不知道谁是嫌疑人;第二类是知道人。
目前,公安司法机关逐步接受刑法第八十八条所述的立案,是对人,而不仅仅是对事、对事不对人,而不是延长诉讼时效所要求的立案。这是合适的,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立案侦查和逃避侦查两个条件,即公安司法机关在立案时或者立案后将犯罪嫌疑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否则,逃避侦查并不重要。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犯罪被立案后行为人潜逃,导致司法机关无法通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犯罪后,犯罪嫌疑人始终居住在原居住地,或者正常外出打工经商,无隐姓埋名或者隐瞒新居住地的,不属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总之,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意图,客观上有逃避侦查行为的,始终构成逃避侦查
其次,在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立案的概念与受理的概念并列,立案应当与受理的概念相协调、一致。立案不仅是对事,也是对人。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受理的概念主要出现在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根据第二百零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据,所谓的明确的被告主要是指被告姓名、性别、年龄、国家、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
第三,立案必须与诉讼时效的目的一致解释。立案不仅要与受理的含义一致,还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调查、讯问甚至强制措施。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立案侦查,而不是立案,意义在于此。理论和实践还没有充分理解这一点。
公安机关知道事(犯罪事实)和人(犯罪嫌疑人),内部闷头作出立案决定,但未及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影响措施——特别是拘留、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对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诉讼法意义的侦查行动和措施,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根本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已经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签署的权利通知书、通讯证书、拘留证书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调查和传播的重要文件证明,也是确定起诉期限暂停计算的重要依据。事实上,公安机关往往会对逃犯采取更多措施,如通缉、悬赏、网上追逃、动员亲属自首等。
简而言之,立案不仅是正确的事情,而且是正确的人,只有对犯罪事实,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不属于暂停诉讼时效的原因;在共同犯罪场合,立案是指对所有共同犯罪嫌疑人,未立案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仍有诉讼时效,不能暂停诉讼时效的计算;公安司法机关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至少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处理,才能暂停诉讼时效的计算。当然,被拘留、监视居住、保释候审甚至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完全符合暂停诉讼时效计算的要求。此外,符合立案要求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意图,客观实施逃避调查或审判行为的,诉讼期限处于停止计算状态,诉讼时效自然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