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师大连砍室友50多刀
20162003年3月27日晚,四川师范大学舞蹈学院新生卢在宿舍学习室被室友滕砍了50多刀后死亡。第二天凌晨,嫌疑人滕在现场被警方逮捕。案件发生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邀请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对嫌疑人滕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鉴定意见是滕患有抑郁症,并将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滕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
受害人家属坚决拒绝认可鉴定结果,并在开庭前两次申请重新鉴定。
20162011年11月17日下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召开了庭前会议。法院认为此案不具备再鉴定条件,暂时不重做精神鉴定。
201620011年11月2日,被害人家属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被告承担669520元的死亡赔偿63729.50元、误工费1.43交通费4700元,住宿费5000元,精神抚慰费100万元,死者生源地助学贷款8000元。1761539.50元。
201620011年11月21日,刑事部门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受害人家属代理人介绍,被告滕在审判期间非常冷静。在审判结束前作出最后陈述时,他三次恳求法院不要对自己心软。
今年9月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对于受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支持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不支持死亡赔偿和精神慰藉。
根据今天的判决结果,法院承认了之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死刑,缓期执行两年。被告说他没有上诉。受害者家属卢海强表示,这是不可接受的。他说,应该立即判处死刑。
在民事部分,被告家属首先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10万元。由于法院支持的民事赔偿金额小于10万元,被告家属表示,剩余金额将全部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受害人家属卢海强表示,他接受了民事部分的判决。
故意杀人缓判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因故意杀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两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不必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宣布缓期两年。
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死刑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缓期执行死刑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