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长受贿20万,15万交给主任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2011年秋季,榆林市博彩广告有限公司在榆阳区牛家梁乡谢家洼村附近乡谢家洼村附近私下设置了两块高柱广告牌。牌匾设置后,榆林市市政管理局发现牌匾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设,责令公司限期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直接拆除违法广告牌。
榆林博彩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榆林市政管理广告科副科长李舟。石告诉李舟,只要榆林市政管理办公室不拆除高柱广告牌,帮助他获得广告牌的审批程序,他就愿意支付20万元的感谢费。之后,石给了李舟20万元。
李舟收到钱后,留下5万元供自己支出,剩下的15万元给了时任榆林市市政管理办公室主任李(2012年10月因病去世),用于办理石的高柱广告牌审批手续。虽然当时没有拆除石非法建造的高柱广告牌,但没过多久,石的广告牌就被拆除了。2014年,石多次找到李舟要求之前送出的20万元。李舟担心石报告他接受了别人的财产,所以他把5万元现金还给了石。
受贿罪是什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犯罪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诚信。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担公共事务的权利形成的便利条件。贿赂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贿赂。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产。第二,收受贿赂。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比被动贿赂更具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的,构成贿赂,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负责或承担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产的,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都可以构成贿赂罪。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贿赂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合法,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并不影响贿赂罪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贿赂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9)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贪污罪的,依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罚:(1)贪污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贪污金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在这种情况下,李舟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接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诚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贿赂罪,应当依法处罚。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