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狱中再搞诈骗
近日,历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朱有才(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款1万元,与盗窃前5年6个月6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罚款1万元。被拘留的赃款8100元按比例返还受害人,并责令他继续返还受害人剩余的经济损失。
据了解,朱有才出生于1981年,兰州人,小学文化。从2000年到2010年,他因盗窃和欺诈四次被判刑。事发时,他因盗窃被判处10年监禁,正在山东省监狱服刑。2016年4月,他被调入济南监狱。
朱有才在监狱里怎么能方便地上网,用骗来的钱买彩票呢?一位女性证人说,在与朱有才建立了网上关系后,她给他买了两部手机,并按照朱有才的说法包装,通过工人进入(监狱)。就连朱有才用来骗钱的银行卡也是别人帮忙处理的。另一位女性证人证实,她应朱有才的要求申请了一张银行卡,借给他使用,并按照他的要求转账。
如何处理犯罪期间的新犯罪?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我该怎么办?显然,罪犯有几种犯罪,应当并罚。同时,考虑到罪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这表明罪犯不想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对他没有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加重对他的制裁。
中国刑法第 71条规定:判决宣布后,在刑罚执行完成前,被判刑的罪犯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罪作出判决,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作出判决。根据本规定,罪犯实施的新犯罪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原则决定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出判决。也就是说,先从前罪决定的刑罚中减去已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和后罪的刑罚并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可以简称先减后并。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酌情决定执行总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最高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管制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后仍需执行。
在数罪中判处附加刑的,仍需执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类型相同,合并执行,类型不同,分别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犯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未发现的,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意图分析,这里的执行机关应当包括监狱和公安机关。犯罪分子在监狱犯新罪的,由监狱调查。公安机关在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遗漏的,由公安机关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