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国游客泰国被砍险毁容,凶手被捕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31日凌晨,两名中国游客被持刀歹徒抢劫砍伤。据报道,泰国北橄榄府邦波县派出所和救援队接到公众报告后,赶往当地易三仓大学路附近,救援一男一女两名被持刀抢劫歹徒毁容的中国游客。其中,刘先生(27岁)的前额被砍伤,夏女士(28岁)右耳的一条大道受伤。他们失血很多。
据了解,当晚刘先生和夏女士步行回酒店,通过事故路段,歹徒骑自行车跟踪他们,也试图抓住包,两人拼命反抗,对方用刀砍头,同时,当地出租车,凶手迅速骑自行车空手逃跑。出租车司机下车帮助刘先生和夏女士,但司机通知警方和救援队,因为他们失血过多。
抢劫罪是什么?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
侵犯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个人权利。
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抢劫财产,侵犯人身权利,这只是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规定了抢劫罪。无论嫌疑人是否获得了财产,无论被抢劫财产的价值如何。只要是为了非法占有,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大和特别严重的残疾或死亡只是对该犯罪的两种严厉惩罚。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这种当场强制对受害人身体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其不同于盗窃、诈骗、抢劫、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征。
所谓暴力,是指对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进行非法打击或者强制,使受害人无法进行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止等。只要行为足以抑制受害者的抵抗。
所谓胁迫,是指当场威胁受害实施暴力威胁,进行精神强迫,使其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让其抢劫财产或被迫交付财产,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胁迫的方式有很多种,有些是语言,有些是动作,如刀;有些也可能使用特定的危险环境,如在偏远地区,喝酒让别人站起来,付钱,使受害者害怕,不敢反抗,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威胁。胁迫必须面对面地发送给受害者。如果不是面对面地发送给受害者,而是通过信件或告知受害者,那就不是本罪的胁迫。
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受害者不知道如何抵抗或不能抵抗,并当场抢劫财产的行为。例如,使用酒精灌醉、药物麻醉、催眠催眠、清醒的受害者被锁在房子里,导致他们与财产隔离和其他方法抢劫他人的财产。如果行为人没有使他人处于不知道如何抵抗或不能抵抗的状态,而是借用受害人自己因疾病、醉酒、睡眠或他人而死亡、昏迷,不知道如何抵抗或不能抵抗,不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只抢回被偷、被骗、赌博的财产,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在街上跟随两名中国人,用刀抢劫包,使用暴力造成头部受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要求。但由于本案发生在泰国,泰国司法机关应行使其管辖权。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