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交通事故潜逃11年
新浪新闻报道称,麻某某、男、苗族、湖南省花垣县民乐镇麻拉村六组人。2006年8月4日15时29分,麻某驾驶湖南UFXX8一汽红塔农用运输车辆非法载客29人,华源县两河乡返回民乐镇麻拉村。途中,由于操作失误,车辆滚到山脚下,造成8人当场死亡,多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马逃离现场。
麻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是公安部、省公安厅直接监督的案件。花园交警大队民警始终坚持摸索线索,不遗余力。11年后,2017年8月29日,广东省信宜市重大事故逃犯麻某某被捕,并于2017年8月30日下午18时将其押解至花园县公安局。
交通事故后逃逸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司机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是逃避、逃避责任。
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救援义务和逃避责任调查。这种动机是一种积极的心理活动。虽然交通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它就有直接的行为意图。因此,只有行为人知道事故行为,同时有直接的逃逸意图,才构成交通事故后的逃逸。因为从主观的角度来看,犯罪恶意很小,是害怕现场的后果。
理论上,认定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标准是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调查的主观目的。实际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不积极履行交通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报告事故,等待现场处理,作为判断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标准,可定义为交通事故后逃逸:(1)行为人知道交通事故,行为人驾驶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2)行为人涉嫌酒后、无证驾驶,报告后不履行现场等待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返回;(3)行为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告,无故离开医院;(4)行为人将伤者送往医院,但将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留给伤者或其家属;(5)行为人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后仍可主动离开交通管理部门;(6)行为人在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后仍可主动离开交通事故证据后逃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是情节加重的,刑法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后造成8人当场死亡后,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情节加重犯罪,应从重处罚。更多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络专业刑事律师!